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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被扣20余万元工资,法院判定公司应支付差额19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4-07-17 11:45:45来源:

近日,一起关于员工迟到被公司高额扣罚工资的案件在上海高院审理终结,引发广泛关注。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应向该员工支付工资差额19万余元,这一裁决再次引发了关于企业管理权与员工权益保障之间平衡的讨论。

据悉,该案涉及员工江某,他于2019年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兼销售工作。根据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需进行考勤管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或早退超过一定时间均视为旷工,并据此扣除相应工资。在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江某因多次迟到,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的考勤记录,在其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余万元。

面对如此高额的扣款,江某选择了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于法无据,要求支付这一年内的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江某的诉请,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确实有权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迟到行为进行处罚并扣除相应工资,但这一管理权的行使必须合理且善意。本案中,医疗公司虽然制定了详细的考勤制度,但其所采取的扣款方式显然超出了合理范围,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悖于情理。法院指出,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是不合理的。

根据法院核算,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其因缺勤被扣除的工资应为1.2万余元,而非公司实际扣除的20余万元。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江某支付工资差额19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这一案件再次提醒我们,企业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善意的原则。虽然企业有权制定规章制度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这些规章制度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当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此外,该案也引发了关于如何平衡企业管理权与员工权益保障之间关系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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