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一则《关于对王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
据悉,王某某,男,为大专毕业班生,武城县鲁权屯镇人。该青年自愿应征报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合格后,于2024年3月,经武城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然而,王某某入伍后,在新兵训练期间本人多次向部队提出离队申请,经部队、县征兵办及家长反复教育,并告知其拒服兵役的严重后果,他仍坚决要求离队拒服兵役。2024年4月30日,王某某被部队按照拒服兵役给予除名处分。
根据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的行为,按规定对其实施了如下处罚:
-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 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复学手续;
- 取消其义务兵相关优待,并处以不低于武城县202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4,293元/年)两倍罚款48,586元上缴武城县国库;
- 将其列入《德州市拒服兵役人员名单》,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 将王某某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拒服兵役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国家和军队的利益,这种行为应当受到严厉谴责和惩处。同时,该事件也提醒广大青年,在做出应征入伍的决定时,要充分认识到其严肃性和重要性,要有坚定的意志和决心,为国家的国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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