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搜索引擎中设置他人商标为关键词
重庆市知某方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某方公司)、重庆莘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某公司)系“莘某教育”商标的所有权人。在重庆地区教育培训类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2年9月29日,莘某公司的代理人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分别搜索“莘某”“莘某教育”两个关键词,显示在搜索页面排名第一的搜索结果为高正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正公司)的网站信息。
原告知某方公司、莘某公司认为,被告高正公司在百度推广的关键词中设置“莘某”“莘某教育”关键词,侵害了知某方公司、莘某公司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高正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案涉关键词的相关链接已经被百度公司删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正公司设置“莘某”“莘某教育”作为关键词是否侵犯莘某公司、知某方公司的商标权,应考虑该链接搜索内容是否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使公众对“莘某”“莘某教育”与高正公司产生混淆,构成商标性使用。
本案中,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莘某”后在搜索结果排名第一条显示“高正专注教师考试培训,莘某的四大课程体系”链接内容,该内容描述中不仅包含了高正的相关信息,还并列写有“莘某的四大课程体系”,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高正系“莘某”的课程体系或者高正公司与“莘某”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法院认为应当认定高正公司设置“莘某”作为关键词,构成商标性使用。对于另一个关键词“莘某教育”,即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莘某教育”后显示链接内容第一条“高正教师培训机构”“不过协议退费”等链接内容。该链接标题、描述内容均无“莘某”的相关文字内容,点击进入网页亦无“莘某教育”的相关内容,而是高正公司自身的品牌介绍和报名课程,并不具有标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亦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误认为该链接指向原告“莘某教育”商标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故被告在百度搜索中设置“莘某教育”关键词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高正公司在百度的竞价排名推广中设置“莘某”“莘某教育”关键词,系借用“莘某”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自身网站的点击率和客户流量,对网络用户造成信息干扰,增加了用户搜索成本,客观上对知某方公司、莘某公司的市场经营造成损失,故法院最终认定高正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莘某教育”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高正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侵权的持续时间和范围及权利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商标专用权等实际上包含财产权属性,因此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须经过商标权利人授权并且支付相关费用,一般而言不可擅自使用。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网络营销,在推广平台中设置关键词,以获得较高的搜索结果排名。用户发现信息并通过点击进入网页。但部分商家为提高自身商品或服务的曝光率,不正当设置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借用他人商标的商誉和影响力以提高自身网站点击率、吸引客户流量则将会面临侵权的法律风险。作为网络经营者更应该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合理设置关键词,避免恶意使用关键词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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