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修正草案二审 严惩会计违法行为
近日,备受关注的会计法修正草案经过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中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和部分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以进一步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次修正草案的二次审议,是在今年4月会计法修正草案初次审议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的。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介绍,草案针对当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
根据修正草案二审稿,对于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等十项会计违法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将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在罚款数额上,草案二审稿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法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同时可并处最高达一百万元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处最高达五十万元的罚款。这一规定较之前有了明显的提高,旨在通过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除了加强经济处罚外,修正草案还保留了现行法中关于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时,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助于实现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
此次会计法修正草案的二次审议,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定决心,也彰显了对于打击会计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鲜明态度。未来,随着会计法的正式修订和实施,相信我国的会计行业将迎来更加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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