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八项制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 业委会委员交纳物业费情况要定期公布
广州市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八项制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广州市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八项制度示范文本公众意见的公告在官网挂出。7月3日前,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等形式反馈意见。
向专业靠齐 业委会委员要“避嫌”
为指导广州市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提高业主委员会自治水平,减少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结合广州市业主委员会发展现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党建引领物业小区治理和业主委员会承诺守诺、工作职责、会议和学习、日常接待和矛盾调处、信息公开、经费使用和管理、印章和档案管理等业主委员会八项制度的示范文本。
如,示范文本提出业委会委员要承诺本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在为本物业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任职。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审议,业主委员会不自行决定。不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坚决执行业主大会会议的合法决定,坚决执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合法决定。
公共停车位出租情况每季度公布
信息公开制度示范文本提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每半年公布1次,公布时间持续至下次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的预算、收支、结算情况,每季度公布1次,公布时间持续至下次公布。
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共有资金、共有部位经营的,经营出租的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公布,有效期内长期公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出租情况,每季度公布1次,公布时间持续至下次公布;共有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每季度公布1次,公布时间持续至下次公布。
出纳与会计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
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提出,日常的财务管理事务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聘请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出纳与会计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审批人不得同时担任财务管理人员。
印章和档案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提出,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或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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