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打工”有误工费吗?深圳南山法院判决支持以受害人实际遭受损失索求误工费
“超龄”打工人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他们遭遇交通事故主张误工费,法院会支持吗?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到达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案件,法院提醒,参加劳动人员应妥善保存证明合法劳动收入来源证据,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61岁老人被撞主张赔误工费
据悉,2021年年底,61岁的老周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以及老周左下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涉小汽车已购买交强险及20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老周入院治疗一个月,后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老周构成伤残十级,产生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以及后续治疗费15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周将李某、保险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
庭审中,对于老周主张的误工费之外的损失,双方基本无争议,但由于案涉事故发生时,老周已年满61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对于误工费的赔付存在较大分歧。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生活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般被视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但此种认定丧失劳动能力方式本身系一种法律拟制,并不代表当事人一旦超过上述年龄就确定无疑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老周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交了劳务合同、工作证、工资发放银行卡明细等,充分举证证明自己在案涉事故发生前仍在实际劳动、凭劳动获得收入,依旧是劳动者身份,对老周要求支付适当误工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老周提供的工资发放银行卡明细,法院依法计算出老周受伤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并认定该月均工资以及误工期180日为误工损失的计算标准。综上,南山法院按照上述标准、扣减老周在误工期内实际已获取的劳动收入后,确定误工损失为8668.8元。
法院提醒参加劳动人员妥善保存证据
南山法院法官表示,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即中国误工费的赔偿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损失的角度规定的,并未对受害人的年龄进行限制。
按当前相关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能力的必然丧失。现实生活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再就业,进而从事有偿社会劳动的情况非常普遍,法律没有禁止,故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官提醒,法律保护老年人参加劳动、获得合法收入的相关权利。参加劳动人员应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资收入明细等能够证明合法劳动收入来源的证据,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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