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七被告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均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022年间章某、潘某、程某、王某、汪某五人在舒城县河棚镇、汤池镇等地多次共同设置电网或单独、共同使用气枪进行狩猎,共计捕获2只安徽麝、2只野猪、 2只黑水鸡、1只雉鸡、3只斑嘴鸭,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五人将部分动物杀害后出售给被告人李某、胡某。李某、胡某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购买食用。安徽麝分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黑水鸡、雉鸡、斑嘴鸭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潘某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其行为已经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程某、王某、汪某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李某、胡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价值,章某等人使用枪支、电网等方式猎捕属于采用国家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其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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