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 >

明星再被举报偷税漏税!拆分合同、私人账户收款……到底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23-09-07 13:34:09来源:

  文/赵斌

  演员宋祖儿(原名孙凡清)被前员工举报偷税4500万元的消息近日一度登上热搜。

  据相关媒体报道、宋祖儿被指多次以拆分合同和私人账户收款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还少缴营业税和附加税。另有信息称,其“恶意注销”三家个体工商户,目的也是逃税。

  但是,随后疑似有“宋祖儿官博吧”社交媒体账号发消息称,“这是造谣,祖儿遵纪守法,后续措施正在商讨”。

  各方消息至今未获进一步证实。但网传的拆分合同、私人账户收款、恶意注销工商户等,在过去“明星翻车”“网红塌房”事件中并不鲜见。这些做法到底是怎么回事?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专业人士,对此逐一解读。

  “拆分合同”为何违法?

  包括范冰冰“阴阳合同”在内,近年来各种五花八门的逃税方式引起广大网友关注。此次涉及的“拆分合同”又是怎么回事?

  山东泉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济南天泽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所长、资产评估师郝广才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拆分合同如果正常使用,是正常合理避税的一种方法。

  比如,一份合同中同时含有销售和服务两种不同项目,而销售与服务的税率不同,两个项目在一份合同中计税按就高原则缴税,税率低的项目也按照一份合同中税率高的项目缴税。但如果按照合同中该项目实际情况,将销售与服务分成两份合同分别计缴税款,则税率较低的项目可以按照原税率缴税。如果严格依法依规操作,这属于合理避税。

  但是,有些不法企业或个人,非法将税率较高的项目过多地拆分到税率较低的项目合同中来计缴税款,这就属于违法。从合同款项、往来账目、结算验收明细等多种渠道查验,都可以找到这种违法操作的证据。

  另外,郝广才还表示,拆分合同看上去和近几年大家较为耳熟的阴阳合同有些相近,但两种做法不尽相同,阴阳合同很有可能涉嫌“洗钱”犯罪,更为恶劣。比如,合同签订5千万元人民币,实际上只收了300万元,其他4700万元在缴齐税款后由相关利益人“私吞”。这种做法一旦被认定为洗钱,则有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

  恶意注销个体工商户“恶”在哪儿?

  网传信息还称宋祖儿涉及“恶意注销个体工商户”,又是怎么回事?

  郝广才解释说,有些不法企业或个人提前注册一些个体工商户,用公司实际运营,用个体工商户开发票。个体工商户因为定税、注销后不容易被检查等特点而经常被不法分子当成逃税工具,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害怕被发现,就在税务机关稽查之前注销。实体一旦注销,再查就更为麻烦。

  但这种看似“高明”的偷逃税款也并非无迹可寻。通过以往账目、银行流水、开票记录等多种渠道依然可以揪住偷逃税款者的“狐狸尾巴”。至于私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逃税,则是非常明显的违法行为,不像恶意注销个体工商户这么复杂。

  目前透露出的消息中,有一段内容疑似暴露了“事发”时间,那就是“少缴营业税和附加税”。

  “按照当前税务制度,并没有‘营业税’这个税种。”郝广才表示,营业税自1994年设立,2016年5月份开始试点“营改增”而开始逐步取消营业税。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全面完成。

  按照这个时间节点推断,如果存在涉嫌少缴营业税的情况,一定发生在2017年11月19日以前。根据相关信息,宋祖儿注销三家个体工商户的时间,在此时间节点之后。

  据企查查显示,宋祖儿原名孙凡清,当前共关联4家公司,其中仅剩上海泓泉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一家存续,宋祖儿在该公司担任监事职务。其中,由宋祖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新沂涓涓影视文化工作室、青岛柒鼎影视文化工作室等3家企业,分别于2020年1月、2022年1月、2023年3月注销。

  但郝广才也表示,注销个体工商业户这种手法,虽然经常被非法逃税者恶意利用,是否存在逃税行为还要以税务等官方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不能妄加揣测。

  明星逃税“占了其他纳税人便宜”

  范冰冰、郑爽、薇娅、邓伦。。。。。近年来多个演艺人员、网红主播等因偷逃税受到惩处。

  “明星逃税,损害的不仅是国家税收,还有中国的法治秩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说,明星作为高知名度、高收入群体,其团队或个人“处心积虑”偷逃税款,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普通纳税人产生“不良攀比”效应,从而影响纳税积极性和遵纪守法主动性。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更应珍惜社会公众赋予的“流量”,做正能量的带动者和遵纪守法、积极为国家作贡献的榜样。

  至于有些所谓“粉丝”为逃税明星“叫屈”,辩称明星工作繁忙没时间关注纳税等具体“细节”事务,刘剑文认为,明星、网红主播等高收入群体在赚取高收入同时,享受到更多国家提供的公共资源,理应缴纳与收入相对应的税款,不履行应尽纳税义务,就相当于“占了其他纳税人的便宜”。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漏税罪”改为“逃税罪”,并增加了初次违法有条件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有网友表示对此条表示不太理解,希望加大逃税违法成本。

  刘剑文认为,刑法典中之所以把“偷税罪”修正为“逃税罪”,是对人民物权的尊重。“偷”是侵占“他人”财物,而“逃”是自己“赚钱”后不履行应尽纳税义务,修正后更符合中国刑法体系的整体性。

  至于对认错认罚、积极补缴的行为人,实行五年内初犯免于刑责,这有利于保护国家税收和公共利益。如果对需要缴纳巨额补、罚等涉税资金的当事人采取刑事手段、司法控制,不利于其处置财产以筹措应缴纳资金。

(责编: admin)

版权声明:网站作为信息内容发布平台,为非经营性网站,内容为用户上传,不代表本网站立场,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文章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及时删除。